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闸流管2个,因公司人员对产品的认识不足,导致税则号列归类错误,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2.56227万元,其中关税2.18997万元,增值税人民币0.3723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予北京原丰科技开发总公司罚款2.56227万元人民币;追缴税款人民币2.56227万元(关税2.18997万元,增值税人民币0.37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