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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拉杆箱商品编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1 23:52: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5次

  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计5项。其中第二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416个FOB单价17美元FOB总价7072美元第四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535个FOB单价12.3美元FOB总价6580.5美元。经查验第二项实货数量为76个FOB总价应为1292美元第四项实货数量为195个FOB总价应为2398.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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