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计5项。其中:第二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416个,FOB单价17美元,FOB总价7072美元;第四项拉杆箱,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535个,FOB单价12.3美元,FOB总价6580.5美元。经查验,第二项实货数量为76个,FOB总价应为1292美元;第四项实货数量为195个,FOB总价应为2398.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