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除湿机240台,规格为:三菱牌MJ-E140AR-C,申报商品编号8479892000(进口关税0,增值税率:13%),申报总价492000港币,报关单号020220221000083036。经查,实货为除湿机,商品编号应为8509809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经查,两年内当事人以商品编号8479892000,还进口过三菱牌MJ-E140AR-C型号除湿机商品5票,实际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8509809000项下。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共计262506.4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国内销售合同、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