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出口退税  > 正文
 
出口农用挖掘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1-31 16: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08次

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申报农用挖掘机数量共计5台,总价121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295212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企业自查发现,实货正确商品编码应为8432100000(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整。

                         202192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