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申报农用挖掘机数量共计5台,总价121000美元,申报商品编码84295212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企业自查发现,实货正确商品编码应为8432100000(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整。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