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个人物品  > 正文
 
携带手链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造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22:43: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1次

  2021年3月31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快件三科在对一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givenchy项链1条的个人物品人工查验时发现该包裹内物品为无品牌手链1条材质疑似象牙与申报不符。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手链为象牙制。当事人为该包裹快件运营人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造成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各种与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的单证、扣留决定书、扣留笔录、扣留清单、入库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标的。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