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快件三科在对一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givenchy项链1条的个人物品人工查验时,发现该包裹内物品为无品牌手链1条,材质疑似象牙,与申报不符。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该手链为象牙制。当事人为该包裹快件运营人,未履行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义务造成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各种与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的单证、扣留决定书、扣留笔录、扣留清单、入库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标的。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