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十项货物申报品名中心管,总价27390美元,商品编码391739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另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5日以商品编码3917390000申报进口中心管1票,该中心管也应归入商品编码3917290000。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额14723.1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