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保健茶10500千克,商品编号2101200000,价值735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210690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以税号2101200000出口5票相同的保健茶。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210690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原材料发票及流水、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提供的陈述材料及留存单据、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