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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胶带母卷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4 12:09: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5日当事人向泉州海关主动披露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商品编码为3919109900的胶带母卷存在商品编码归类错误的情事。2022年9月1日泉州海关下发稽查通知书对当事人实施稽查稽查发现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506919090。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规。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漏缴税款为人民币73110.2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原缴款资料、主动披露报告表、企业自查报告、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海关归类问题说明、产品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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