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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丝攻刀杆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3 23:30: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3次

      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刀杆等货物21票以上报关单中的刀杆、丝攻刀杆、丝攻夹头、钻夹头四种商品申报商品编码为8466200000。经查以上四种商品实际商品编码为846610000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21票报关单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1366.24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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