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5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铜纤维,申报商品编码740819009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6%),数量1000千克,总价7790欧元,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4199991(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4448.3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