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自德国进口电缆等货物一票,其中第一项货物电缆申报价格为CIF价9552.12欧元,中报税则号列为85444211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第二项货物电缆申报价格为CIF价13097.76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5444221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第三项货物泵电机动力电缆中报价格为CIF价9326.1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5444221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经海关查验,第一项货物电缆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544491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第二项货物电缆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544492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第三项货物泵电机动力电缆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544492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