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12月间,当事人分47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硅纸,共计41661千克,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239347.17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48115999(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7年2月至12月间,当事人分25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硅纸,共计31155.83千克,商品编号为4811609000(出口退税率:0),总价211827.63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48115999(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述比日起0内向琴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邻天津市第二电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