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绞股线,申报税号为7413000000,申报数量为21.917吨,申报总价为605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只有铜绞股线20千克,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科罚0.5万元。
2021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