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经查验,该批货物包装实际为天然木托,共计2件。上述木质包装进境须经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进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