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向境外供应商直接订购钻石后, 走私通关团伙偷运到深圳,然后当事人公司的办公室,上述钻石均被当事人销售牟利。经统计,当事人团伙总共走私入境钻石503 颗,等值价款人民币 1294.842352 万元, 偷逃进口税款人民币 226.85638 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 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
没收当事人公司走私 进口的钻石 503颗,因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法 追缴当事人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1294.8424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