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男衬衫等至智利1票,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男衬衫,申报商品编号62053000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为579163.25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滑雪裤,申报商品编号620343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8425.92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第一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3539.85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046美元,境内货源地实际应为商洛。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21万元。
2021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