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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次级覆铜板、半固化片(次品)等货物包装申报不实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9 17:1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3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中G1项申报品名为次级覆铜板,申报数量为5205千克,申报总价为C&F41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410219000;G2项申报品名为半固化片(次品),申报数量为7305千克,申报总价为C&F292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902100;G3项申报品名为绝缘板(次品),申报数量为37308千克,申报总价为C&F13057.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21909090;G4项申报品名为半固化片(次品),申报数量为722千克,申报总价为C&F288.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909000,申报原产国均为日本,货物包装种类申报为再生木托,重量为50540千克。经查,货物包装种类实际为非再生木托。当事人申报的木包装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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