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口自走式青贮收获机(旧),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没有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对海关监管条件认知不足,导致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许可证行为发生。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货物进口合同、箱单,发票,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进口许可证、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科处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