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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自走式青贮收获机未提交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12:46: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2020年7月8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口自走式青贮收获机(旧)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没有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因对海关监管条件认知不足导致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许可证行为发生。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货物进口合同、箱单发票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进口许可证、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当事人一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科处当事人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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