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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牛仔布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5 19:1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1次

  2018年9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牛仔布申报商品编码52114200.10(出口退税率16%),申报CNF价格1170314.66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牛仔布申报商品编码52114200.10(出口退税率:16%),申报CNF价格785710.89美元。经查该票报关单两项货物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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