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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羊皮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22:16: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1次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报关单项下货物成交方式CIF,申报共三项第一项申报品名羊皮毯商品编号430390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数量1223千克申报价格42799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羊皮垫商品编号430390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数量125千克申报价格3859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羊皮块商品编号43022000.90(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6%),数量392克申报价格98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630900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9),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当事人申报不实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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