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再生颗粒,申报商品编码3901100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C&F总价4802400日元,数量52200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委托鉴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向海关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号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外商提供的说明、代理进口协议、外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