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矿用自卸车一辆,申报商品编码8704109000(监管代码6A),总价20871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按照公路用自卸车归入商品编码87042230(监管代码46Axy),出口需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海关现场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