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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聚酰胺颗粒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23: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6次

  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分三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酰胺颗粒共计29384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8109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249764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卷轴20615千克商品编号为3920510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14430.5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2018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甲醛颗粒6736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7101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5052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2018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次级版84710千克商品编号为3920510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80474.5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1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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