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92%氯氰菊酯原药,出口至泰国,申报品名为92%氯氰菊酯原药,数量共8000千克,申报总价为108800美元,申报税号是2926909031。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1票92%氯氰菊酯原药CAS编号为52315-07-8,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定检验商品,需要在报关出口前向海关主动报检,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按海关规定报检。
经核算,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报检92%氯氰菊酯原药共计8000千克,完税价格人民币740004.1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说明了上述事实、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22年10月13日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的报关单及随附合同等资料、危险化工品告知书、农药经营资质及制度规范、农业产品安全数据单、海关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法定应检商品未按规定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