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至泰国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绿茶香精,商品编号为3302900000,数量为40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5540美元,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上述货物为危险化学品需进行检验并应提交电子底账,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共计为人民币95721.52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进行商品检验。上述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4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