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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水刺无纺布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2 21: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58次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水刺无纺布共32票原产国韩国申报税则号列为5603929000、5603939000,申报CIF总价2238017.89美元。

  经查报关单第2项货物水刺无纺布(90克/平方米)应归入56039310.90,第1项和第3项货物及其余报关单项下货物水刺无纺布(60克/平方米)均应归入56039210.90,与申报不符。申报税则号列56039290.00、560393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协定关税税率6%;实际税则号列5603921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协定关税税率2021年为3%、2022年为2%;实际税则号列56039310.90进口协定关税2021年税率3%,增值税税率均为13%。

  主要证据(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问笔录(3)归类认定书(4)税款计核证明书(5)情况说明(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当事人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其余29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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