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丝绵纺58000米,申报FOB价格3364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5007201100(出口退税率13%)。经海关查验、归类认定,实际货物为T恤1200件,应归入商品编号6109100022(出口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 (3)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表; (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