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进口70票一般贸易报关单中,申报货物涉及指接拼接的北美红栏木板材等商品共98项,申报的商品编码为4407993010、4407910019、4407930010。经调查部门下厂实地查看,调阅企业提供的产品图片及产品工艺流程说明等资料,归类认定如下:该70票报关单所涉及板材既有端部接合工艺又有两边横向拼接工艺,参考归类决定D-1-0000-2010-0095和归类指导意见书W-2-0100-2022-0020,上述涉及的98项商品实际应归入4421999090。该税号无监管要求,且与原税号无税率差,无漏缴税款。
另经调查认定,本案涉及的70票报关单所涉及的98项商品海关未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上述涉案货物统计人民币价:697.5139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简易归类认定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