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及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系统共235台,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2213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1%、0%),申报CIF总价共计11042730美元。经归类认定,上述15票报关单下货物商品编号均应归入90221200(申报时进口关税率3.3%、2.7%、2%,需自动进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6964669.05元,导致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397870.57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海关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