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发动机,申报数量为5台;第二项申报品名为后桥,申报数量为4000千克;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女式上衣,申报数量为2000件;第五项申报品名为机床,申报数量为1台。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实际货物均为旧货物。对上述旧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称因工作人员制单失误,参考了之前的模板,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以上行为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2)查验记录单; (3)合同; (4)装箱单; (5)发票; (6)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