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鲜苹果,申报货物数量为22000千克。经查验发现实际另有12项货物未申报,分别为红薯粉杀450十克,应归入商品编码1902309000项下,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OS;康师傅方便面36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1902303000项下,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S;库尔勒香梨12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808302000项下,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青萝卜15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706900000项下,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生姜12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910110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杏鲍菇375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709599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瑞士卷85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1905900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S;金针菇5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709593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山药14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714300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皇冠梨15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808309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洽洽瓜子2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1206009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OS;柿子6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码081070000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为QS。上述未申报货物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需实施检疫的出境植物产品。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对红薯粉条、库尔勒香梨、青萝卜、生姜、杏鲍菇、金针菇、皇冠梨、洽洽瓜子、柿子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之“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项所列之“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上述红薯粉条、库尔勒香梨、青萝卜、生姜、杏鲍菇、金针菇、皇冠梨、洽洽瓜子、柿子价值人民币24890元。当事人对康师傅方便面、瑞士卷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之“擅自出口未报检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结果,上述康师傅方便面、瑞士卷化。当事人对山药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项所列之“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违法行为,上述山药等当事人生声称,未申报的上述货物系沟通出现问题,导致本批货物订单与其他货物订单混淆,公司工作人员装错货,导致未申报。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合同、箱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调查,决定对未申报的红薯粉条、库尔勒香梨、青萝卜、生姜、杏鲍菇、金针菇、皇冠梨、洽洽瓜子、柿子、山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未申报的康师傅方便面和瑞士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16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61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