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即墨海关申报一票自越南进口的鲜火龙果,货值为19387美元。1月27日,在海关查验完成并收到电子口岸的放行信息后,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货物发送至销售地并伪造了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伪造并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报关单证及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等随附资料;(3)真假两份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证明;(4)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微信聊天记录及销售记录;(6)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告知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