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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硫酸镍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12:3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2次

  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为硫酸镍。申报商品编码为2833240000。经查验第四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查上述第四项货物硫酸镍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该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  (2)海关查验记录单  (3)情况说明  (4)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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