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期间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报关单项下冻带骨羔羊胴体总计154605.75千克,申报CIF总价总计851915.2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204300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3.3%,增值税税率9%);原产于乌拉圭的报关单项下冻带骨羔羊胴体总计3217.52千克,申报C&F总价总计19685.0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020430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 9%)。经查,商品编号实际应为0204410000(原产于澳大利亚货物进口关税协定税率5.1%,增值税税率9%;原产于乌拉圭货物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23%,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进口冻带骨羔羊胴体申报不实漏缴税款总计118655.01元。
上述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委托进口代理协议、货物码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