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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建筑构件配件价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5 21: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建筑构件配件274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申报总价399930.4美元。经查实货总价应为20600美元其中螺栓螺母200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318190000;钢铁制品165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326909000;镀锌带钢2375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21230000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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