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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玛钢管件运费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3-08 16: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00次

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玛钢管件158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价格277900美元,运费率0.3%。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出口货物实际运费应为132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罚款人民币0.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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