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项货物,申报名称为包边布,申报数量为2588千克。经查,货物实际为三项:包边布160千克,涂料增稠剂1800千克,分散红625千克。其中,分散红应归入商品编号32041100,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该项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海关归类认定书;(4)情况说明;(5)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