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编号为8465960000,申报品名旋切机;第二项申报商品编号为8466920000,申报品名为机械配件。经查验,第一项货物为旋切机(旧),第二项实际货物为机械配件(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入境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当事人应申报卫生检疫,但当事人进口旧物品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卫生检疫。
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工作人员误以为货物的新旧状态对报关没有影响,没有将货物的实际情况告知报关行,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发票、箱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进口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