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东帝汶,申报品名为木制相框等,商品编号为4421999090等,共计805件,货值89939.19美元。2023年6月21日,经海关查验 ,发现箱内夹藏有烟花,商品编号 为3604100000,检验检疫类别为M/N,共计100包,货值人民币600元。当事人在出口上述烟花时未申报检验。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的证据。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