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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烟花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12:3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0次

  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东帝汶申报品名为木制相框等商品编号为4421999090等共计805件货值89939.19美元。2023年6月21日经海关查验 发现箱内夹藏有烟花商品编号 3604100000检验检疫类别为M/N共计100包货值人民币600元。当事人在出口上述烟花时未申报检验。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的证据。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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