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小麦,申报数量:496.85吨。2月9日,当事人申请进境粮食调运,2月10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进口小麦从20个原进口集装箱倒箱至另外15个集装箱,3月2日将上述进口小麦全部运达当事人公司所在地。当事人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粮食运递之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
1.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
2.进境粮食调运系统截图(打印件);
3.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复印件);
4.宝隆仓出入库单(复印件);
5.高新面粉入库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6.相关账单及其凭证(复印件);
7.相关人员查问笔录;
8.企业相关情况说明;
9.农业农村部官网疫情发布栏目截图(打印件);
10.企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_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_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