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株洲海关驻醴陵办事处申请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综合业务科在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包装容器双瓦楞纸箱的规格(520*255*185)与提供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中的双瓦楞纸箱规格(525*255*185)不符,该行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以及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