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大鹏海关、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1票。上述11票出口报关单中,涉及出口货物日用瓷:盅、壶、盘、杯、瓶、罐(配木盖、竹柄、木板、木塞、竹座),申报商品编号6911101900,其中配有木盖、竹柄等竹木制品的瓷具数量共5230.8千克,货值127068.91元。上述瓷具配套出口的竹木制品:木盖、竹柄等属于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在出口前向海关报检,当事人没有向海关报检。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当事人陈述、其他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