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出口“花盆”、“日用瓷”、“厨房器具”、“厨房用具”、“灯配件”等商品共25票报关单(货物折合人民币16770431元)。上述出口货物均含有经简单外形加工而成的天然木、竹材料,属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出境前需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在出境报关前均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澄海海关《稽查通知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报告、相关当事人的《查问笔录》、《案件线索移交单》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