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1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共906.36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2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共828.39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3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共808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经调查,加工贸易手册实际单损耗与申报单损耗一致,上述钛合金板已加工成零件交付,边角料存放于当事人库房等待核销。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价值为67.77万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发料单、毛坯料入库单、损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