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海关尚未放行且已进行布控的两个来自美国的快件总包中的393件国际邮件,擅自交付、投递给境内收件人,导致漏征税款。经冰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计核,本案案值为188908.13元人民币,应缴税款19090.13元人民币,已缴税款19090.1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393件国际邮件统计表、查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立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