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日本食品,该票报关单项下包含棒棒糖、果冻、饼干等23项食品。经查,该报关单项下第1、2项产品水果棒棒糖产品制造所为琦玉县,第3、4项产品药翦双拼果冻产品制造所为群马县,第6项产品野菜生活果汁西红柿味产品制造所为枥木县,第7项产品卡乐比原味麦片产品制造所为枥木县、制造者为东京都,第8项产品豆乳威化饼干产品制造所为新泻县,第5项产品味之素蛋黄酱原材料采购产地包含新泻县。上述共计8项进口食品的产地或原材料产地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进口的10个都县的范围。该8项产品共计3611.41千克。
当事人与外方日本合同会社签订合同时明确商定所进口商品不能来自核污染地区,当事人根据外商提供的产品信息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在检查产品外包装时发现部分产品来自核辐射区,遂予以封存。
2023年3月7日,潍坊海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退运决定书》(潍关缉责退字[2023] 1号),要求当事人将该批涉案货物予以退运。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提交申请,说明因该票货物已无法退运,申请将该批货物予以销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实际产品制造所统计表和外包装标识照片;原产地证、卫生证和原材料产地说明;合同复印件;查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责令退运决定书》、货物销毁申请;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