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与玻纤三氧化锑混合物切片(以下简称“A9821”)28825千克、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与溴化环氧树脂混合物切片(以下称“A1621”)191975千克,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07999910,共计173票。经查,A9821实际应归入3907991090,A1621实际应归入3907999990,与申报不符。另,税则号列3907999910的关税税率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1.1%,2021年7月1日之后为0,税则号列3907991090、3907999990的关税税率为6.5%。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收取担保凭单、涉案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归类、漏缴税款认定通知书、涉案货物公开版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报告)、解密版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报告)、原材料入库帐、HB2012系统烟台海关业务联系单截图、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