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风扇等四项货物。经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氢氧化钠6000千克。经取样送检,上述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和第8类危 险货物,经归类,上述氢氧化钠应归入商品编号28151100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S(出口商品检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氢氧化钠,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便擅自申报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经查,上述氢氧化钠使用的包装容器未经海关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该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日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1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4)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4)涉案氢氧化钠的处置参考价鉴定意见书;(5)归类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控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35元整。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35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07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母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盐、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据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