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作为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天窗,申报规格为铝合金,申报数量310台,申报商品编码7610100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海关查验,该项货物规格与申报不符,实际为铝木复合规格,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441819909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Q,需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对该项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