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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钻石入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4 12:57: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4次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 X1(已判决)商定由王X1走私团伙为其将钻石走私入境,随后当事人深圳市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通知王 X1 负责垫货款、取货及验货,检验无误后王 X1 在香港将钻石交由王 X2(另案处理)走私团伙走私入境到深圳,钻石走私入境后,再由王 X1 走私团伙将钻石交由当事人。

    经查明,2020 年 4 月至 8 月期间,当事人通过王 X1、王 X2 走私团伙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 147 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 币 367.88274 万元,偷逃应纳进口税款人民币 64.453055 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钻石 147 颗,因走私进口的钻石 147 颗已被当事人销售牟利致使海关无法没收,依法追缴当事人走私进口钻 石 147 颗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367.88274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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